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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活动中可原谅的过度行为的适用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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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4-1-9 12:47:50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近年来,“打击犯罪一揽子计划”、将刑警纳入宪法第144条、民警和军警组织法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重要法律相继生效。 CR/88 第 144 条提到的组成机构的职业是国家的典型职业,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法,他们“对整个社区的生活和自由拥有权威”,因此行使自己的职责。这些职位的任职者必须受到更严格的控制标准” [1] 。 爱德华多·萨莱瓦/A2IMG/Fotos Públicas 在逮捕行动中,在可能对公共安全人员构成情有可原的意外或精神困扰的情况下,使用武力遵守法院命令的情况并不少见。 根据《军事刑法》第 45 条第 [2] 的唯一段落,“鉴于情况,如果因意外或精神错乱而造成的过激行为不受惩罚”。

根据 Guerrero [3] 的说法,过度是指违反法律要求,超出允许的限度。 过度可能发生在所有正当理由中,并以其中一个原因的存在为前提,其次,根据比坦库尔的说法,过度的行使是过度的[4]。 Neves 和 Streifinger [5] 指出,由于意 电子邮件数据 外或情绪紊乱而引起的可原谅的过度行为是不可战胜的,而托莱多 [6] 则警告说,刑法典并未解决由某些情绪原因(恐惧、恐惧)引起的过度行为(常见)是一种强烈的过度,与混乱结合在一起(在德语Verwirrung中),因此不能责怪行为者,“因为他不是人类的要求,在几分之一秒的时间内,他主宰了强大的心理反应”。 需要注意的是,情有可原的过度是基于不同行为的不可执行性,使得在这种扰动的情况下不可能合理地计算反应[7]。 “陪审团 - 杀人罪 - 过分犯罪 - 陪审团否认 - 对故意过分的质疑 - 强制性要求 - 艺术智慧。



483,III,菲律宾共产党。鉴于法律明文规定需要对此事提出质疑,在没有对故意超额行为作出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,有必要撤销该判决。否认有罪超额行为,不能默示承认故意超额行为。推测是因为,如果情况确实如此,陪审团也否认了问题,就会导致情有可原的过度行为,并因无罪而最终被无罪释放[8]。” 在《刑法典》[9]中,过分无罪被视为排除有罪的超法律原因,这清楚地表明,CPM 中为军事人员预见的这种情况,但 CP 中没有解决,可以完全适用(在 bonam patem 中)类比)适用于所有行使其职能的民事代理人。 这种应用的例子可以是多种多样的,例如刑警控制叛乱和重新占领监狱、嫌疑人的突然反应、联邦公路警察在荒凉且光线昏暗的地方进行的接近地点、在执行搜查和扣押令期间突然向民警开枪的袭击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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